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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印发《江宁区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文件

 

江宁教字〔2016〕70号

 

关于印发《江宁区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南京市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宁教〔2015〕52号)和江宁区委区政府《江宁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江宁委发〔2015〕37号)、江宁区政府《关于印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江宁政发〔2016〕38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区教育局、局党工委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落实局机关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安全职能,切实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学校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在《江宁区教育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安全职责》(江宁教字〔2014〕39号)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江宁区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你们,请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中小学、幼儿园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确保全区学校安全责任到岗到人,促使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江宁区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中共南京市江宁区委教育局工作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

 

 

 

 

 

 

 

抄送:市教育局、区安委会

 

 

 

 

 

 

附件:

江宁区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教育局、局党工委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肃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学校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市教育局《南京市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宁教〔2015〕52号)和江宁区委区政府《江宁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江宁委发〔2015〕37号)、江宁区政府《关于印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江宁政发〔2016〕38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区教育局、局党工委党政领导及职能科室、直属单位对学校安全工作共同负有领导、监管责任,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教育教学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校包括所管辖的中小学、幼儿园及本部门许可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区教育局、局党工委对所管辖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监管责任人,担负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责任;党政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区教育局下设的法制安全管理科对局所管辖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管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二章 区教育局、局党工委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政策及措施。

(二)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全局,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督促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重大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并落实学校安全目标责任体系,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会同、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渎职或违法犯罪行为;对在改善安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将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大学校安全工作投入;制定并完善有利于学校安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防控体系,推进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组织安全重点领域(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校园周边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关闭和取缔非法及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学校和校内经营单位。

(七)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教育课程、教材、师资,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职责。

第六条  局党工委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局党工委工作全局和教育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教育局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研究部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罚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大考核权重。

(四)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与学校安全工作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五)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师生生命、关注校园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引导师生员工、广大家长及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章 区教育局、局党工委领导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区教育局、局党工委主要领导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严格安全工作考核奖惩。

(二)将安全工作与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工作中重大突出问题;加强安全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

(三)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每半年带队开展一次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督查学校安全工作。

(五)领导本系统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限期整改。

(六)组织编制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发生重特大学校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七)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职责。

第八条  区教育局、局党工委分管领导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主要领导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本系统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本系统防范安全事故会议或专题会议,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定本系统的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年度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考评。

(四)督促学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善学校紧急情况报告制度,每季度组织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并督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职责。

第九条  区教育局、局党工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将安全工作与分管范围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二)督促分管业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参加分管范围内和本单位统一组织安排的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四)分管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职责。

 

第四章 法制安全管理科及相关科室、

直属单位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  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学校安全工作共同职责

(一)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在学校安全工作上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二)督促所属人员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相关法规文件学习,提升安全管理及检查指导能力。

(三)在学校开展各自业务工作(活动)的同时及时了解安全相关要求,做到安全措施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确保业务工作(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四)对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事故执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向法制安全管理科和局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信息及事故跟踪处理情况,直至事故处理完毕。

(五)抓好本科室、本单位内部日常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火灾、被盗及其它安全事故;落实好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法制安全管理科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履行教育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联系协调区级各有关部门及教育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共同做好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二)贯彻落实校园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订全区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目标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分析预测全区校园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制订、落实工作措施。

    (三)督促指导全区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和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校园安全工作台账,并做好教育局安全工作台帐。

(四)统筹抓好全区学校、幼儿园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具体抓好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治安防范、安全教育宣传及常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件处理等工作,定期对全区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考核;督促指导学校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和“全国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

(五)制订教育局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全区学校、幼儿园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演练;负责协调处置校园内事故灾难类一般性突发事件,协调配合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处置校园内事故灾难类重大突发事件。

    (六)督促指导全区学校加强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和安全干部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学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相关业务培训。

(七)履行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定期收集整理学校及周边治安等各类隐患,及时通报给相关成员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并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开展整治,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环境;建立完善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台账。

(八)履行区中小学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在区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各街道、区校车服务公司抓好校车安全管理,确保校车安全运行;牵头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参与校车突发事件处置。

(九)负责学校安全形势综合分析和学校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发布学校安全预警信息和工作信息。

     (十)完成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普通教育科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全区中小学抓好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养成教育、法纪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努力提高学生品德修养及遵纪守法、珍爱生命意识,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督促各中小学校落实“安全教育实验区”活动课时要求,提高安全教育质量。

    (二)督促指导全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抓好日常教育教学安全,并加强督查检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督促学校严格按教学(实验)规程操作,严防教学安全事故尤其是化学实验事故以及不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发生。

    (三)负责审批全区中小学组织开展的校内外重大集体活动(包括运动会、文艺演出、新生军训、外出观摩比赛等),督促指导学校加强活动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严防拥挤踩踏、交通安全等事故发生。

    (四)督促指导全区学校抓好日常饮食安全教育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关,严格食品制作流程管理,严防饮食安全事故发生;督促指导全区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幼儿健康档案尤其是特异体质、心理异常、行为异常等学生的档案资料,落实防范应对措施;督促学校严格落实学生、幼儿体检、晨检等制度,发现异常状况及时上报及通报家长。

    (五)指导全区学校开展现场急救培训,组织参与重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导致的师生人身伤害急救工作,努力将师生人身伤害降至最低。

    (六)制订教育局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督促指导全区学校制定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全区学校开展以防震避险为重点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及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区托幼工作办公室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全区幼儿园抓好日常保教活动安全,并加强督查检查,规范保教行为,督促各幼儿园严格按保教(科发、游戏)规程操作,减少幼儿安全事故及不规范保教行为发生。

    (二)督促指导各幼儿园定期对科发室、图书室、阅览室及游乐设施、场地等保教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器材物品进行检查,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牵头审批全区幼儿园组织开展的园内外重大集体活动(包括亲子活动、文艺演出、外出观摩等),督促指导幼儿园加强活动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严防拥挤踩踏、交通安全等事故发生。

(四)将安全工作纳入各类幼儿园年度评估,且占比不低于10%,促进各类幼儿园重视、落实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和社会教育学校安全工作科职责

    (一)督促指导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社区教育中心及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指导职业学校抓好日常教育教学及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二)督促指导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定期对各类实验室、图书馆(室)、阅览室、体育场及校内实训场所等各类场所进行检查,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尤其是危险化学药品管理规定,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牵头协调处理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社区教育中心及社会培训机构等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

(四)严把审批关,确保民办幼儿园、社会培训机构等在正式开班前按规定配齐配足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和保安人员。

(五)将安全工作纳入各类民办学校、机构综合督导及年检评估,且占比不低于10%,促进各类民办学校、机构重视、落实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管理科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规范全区学校校(园)舍建筑设施及水电气、防雷、消防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等工作,确保正式使用前取得建工、消防、气象等部门的质量安全验收报告。

(二)督促指导全区学校加强校(园)舍建筑设施及水电气、防雷、消防等配套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及设备进行巡查检测,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相关安全隐患。

    (三)推进全区学校“校安工程”建设,大力提升全区校(园)舍安全系数;负责区管学校、幼儿园在建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其它学校、幼儿园抓好在建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四)督促指导全区学校做好洪水、台风、雷电等自然灾害相关防范应对工作,预防校(园)舍及相关建筑设施倒塌、损毁等事故发生;组织参与校(园)舍及相关建筑设施倒塌、损毁等事故的紧急处置与维修复建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科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教师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师德教育,增强教师队伍的安全法制意识及保护在校在园学生、幼儿意识。

     (二)指导协助全区学校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突发安全事故。

     (三)把好教师招聘关,将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的人员招入教师队伍。

     (四)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体系,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科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学校安全经费纳入全区教育事业经费整体预算,并按计划足额拨付,逐年增长。

    (二)负责落实教育系统财务工作场所安全防范要求,不断增强财务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资金、设备及账目安全。

    第十八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工作纳入中小学年度评估,并确保分值占比不低于1 O%。

    (二)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责任督学的督导内容。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安全教育管理突出做法及重大安全事件的统一对外宣传工作。

    (二)负责局机关内部的安全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条   信访室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负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有关来信、来访、来电受理,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室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1. 联合法制安全管理科对上级拨付的安全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二)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调查问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区学校视频监控、红外防盗报警、电子围栏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规划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将电子设备防火器材、防雷击设备与计算机教室设备、网络中心设备及多媒体教学设备等教学装备一并配备到位,并督促指导学校定期检查维护。

    (三)负责督促指导各中学规范危化品室建设,严格落实危化品采购、领用、销毁手续及进出库登记,确保学校危化品安全。

    (四)负责全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活动审批、安全保障及监督检查;制定教育局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突孝受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视情开展专项培训演练;牵头处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突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电化教育中心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管理,保障全区中小学校教育专网及公网通畅、信息设备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处置全区校园网上出现的不当言论。

    第二十四条   教学研究室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积极配合法制安全管理科抓好安全教育课程落实,督促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集体备课、听课赛课活动,努力提高全区学校安全教育质量水平;及时为安全教育公开课发放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教育科学研究室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负责将学校安全教育管理纳入全区基础教育科研体系,积极指导全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管理科研活动,努力提升全区教育工作者安全素养和安全教育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严密组织中考、高考、自学考试、成人高考、教师资格考试等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做好试卷的押运与保密,做好考生信息的管理与保密;周密制订安全保障预案,严格落实考场安保措施,确保考点考试安全有序;协调做好考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二)对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问题严重、年检认定不合格、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民办学校,依法提出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教师进修学校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教师培训课程,不断提高全区学校领导干部及教师队伍整体安全水平。

     

    第五章 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区教育局及全区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集体学习、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工作“红线”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工作履职能力。

    第二十九条  区教育局和全区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特殊情况、重要时段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学校安全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加强全区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学校安全管理力量,落实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配备与安全管理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完善学校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区、片、校三级学校安全工作监管体系;区教育局、局党工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科室、直属单位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学校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学校安全事故查处和挂牌督办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教育局、局党工委班子领导每年应该深入基层学校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调研、检查;在对负责分管的业务工作调研、检查时,应当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指导意见,查找问题隐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全区学校综合性创建及评估验收应把安全工作纳入创建、考评内容,并加大权重。

     

    第六章 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学校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学校以及为学校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因学校安全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学校,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精神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教育局法制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江宁区教育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安全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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