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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教育系统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民主决策、主动维稳,依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对教育系统重大事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不断提高民主决策水平和维稳工作水平。
二、评估范围
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时,应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方案所称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包括:
(一)教育规划编制、教育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调整;
(二)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及学校布局调整;
(三)学校收费政策、助学政策的调整;
(四)办学体制改革、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制度改革调整;
(五)课程设置改革调整及中考等考试、招生政策改革调整;
(六)涉及重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七)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调整等;
(八)学校债务特别是拖欠工程款化解方案的制定、调整;
(九)举行体育文艺比赛、节日庆典集会、校外集体活动等大型活动;
(十)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组织领导
教育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督导工作。各单位(学区)、学校(幼儿园)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区教育局成立维护社会稳定暨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 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维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政工科、计财科、普教科、职成科、学前科、安保科、校舍科负责人为成员。
四、评估内容
凡重大事项决定之前,都应围绕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把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决策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既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合法性评估
1.决策事项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2.决策主体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3.决策制定符合审批、核准、备案等法定程序;
4.决策内容符合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要求;
5.决策所涉及政策调整、调节的依据合法;
上述指标中有一项(含一项)以上不达标,决策事项均评定为不合法。
(二)可行性评估
1.决策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
2.决策前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3.决策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充分考虑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
4.决策实施的时机成熟,相应的主客观条件基本具备;
5.按项目审批相关规范要求;
6.实施方案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以上1、2两项指标中任一项不达标,决策事项均评定为不可行;上述指标中二项以上(含二项)不达标,决策事项均评定为不可行。
(三)合理性评估
1.决策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2.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3.决策事项具有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并与相关政策基本协调一致;
4.决策内容在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范围内;
5.决策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6.决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必备的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程序;
7.决策实施涉及的征地、拆迁等补偿安置合法、合理(项目类)。
上述指标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达标,决策事项均评定为不合理。
(四)可控性评估
1.是否存在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2.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隐患;
3.是否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项目类);
4.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隐患(项目类);
5.相关利益群体群众提出的异议和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妥善解决;
6.是否通过制定各种制度和法规,运用相应的防治措施化解可能导致社会风险的各种因素;
7.是否有相应的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具体、具有较强操作性,能否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
以上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之内,则可以实施决策;第(7)项指标不达标,决策事项应评定为不可控。
五、评估原则、主体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决策提出部门(科室)、政策建议部门(科室)、改革牵头部门(科室)、项目实施部门(科室)、活动举办部门(科室)是稳评责任主体,几个部门(科室)共同实施的事项,牵头部门(科室)是稳评责任主体。稳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稳评工作。
重大事项涉及多部门或单位、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的,由局党委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牵头实施评估。
六、评估程序
(一)确定评估对象,全面掌握情况
对拟实施的重大事项,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社情民意。
(二)科学分析判断,准确评估风险
根据掌握的情况,按照风险评估的七个方面,特别要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准确的预测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由重大决策事项责任主体审定,做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三)编制评估报告,报送批准备案
在对评估事项进行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客观、全面评估化解报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项的简要情况;2.可能引起稳定风险的原因,稳定风险出现的环节、种类、范围、涉及人数、程度等情况准确预测;3.应对防范措施以及化解、应急预案;4.对事项是否实施及何时何地实施提出建议。将评估化解报告送局分管领导审阅后,按程序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维稳办备案。
(四)制定维稳预案,及时化解矛盾
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对预测评估出来的较大隐患,要制定预防和处置预案,及时化解矛盾。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教育发展需要,亟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必须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严防涉稳重大事件发生;存在较大矛盾和稳定隐患的,应暂缓实施或暂不实施,要及时研究对策、化解矛盾,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表决实施。
(五)畅通信息渠道,注重指导协调
涉及重大事项的有关单位、学校,要建立维稳信息渠道,确定维稳信息直报员,确保信息渠道灵敏、快捷、畅通,一旦出现重要情况能迅速得到有效防范和处置。同时,要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加强督促与协调,需要公安、消防、医院等单位帮助、救援的,应在第一时间申请报告。
七、有关要求
(一)切实重视评估
各直属单位(学区)、学校(幼儿园)的主要责任人,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做到重大事项未评估不上会、不决策。
(二)遵守评估程序
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估,逐步健全完善风险评估的程序和标准,不断进行探索研究和总结完善,逐步提升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提高评估专业化水平
在实施评估时,要依据全面、周到、细致原则,广泛征求涉及群众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不搞闭门评估、想象评估,要深入到群众中去,掌握了解倾向性问题和典型诉求,善于发现真正潜在的隐患风险,不断提高评估水平。有条件的要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为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四)注重风险化解
对可实施的重大事项,属本级本部门的,必须明确风险化解的责任主体及工作要求,需要上级协调的,要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要主动超前防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要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充分尊重和保护教职工群众的诉求权利,拓宽民意诉求渠道,发挥信访载体作用,完善诉求表达方式,为教职工群众诉求提供便利。要建立群众对话制度,要根据群众诉求,及时疏导不满情绪,有效抑制和减少容易滋生社会矛盾的各种消极因素。
(五)健全调研制度
直属单位(学区)和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要坚持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维稳领导小组会议,要采取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殊时期排查的方式对各自领域内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局党委坚持每季度专题听取维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六)加强评估考核
要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内容,纳入“平安校园”建设、综治维稳考评体系。
(七)落实责任追究
年终教育目标工作考核要把学校(单位)领导干部抓维稳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列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对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评估而未评估或组织实施评估流于形式,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各直属单位(学区)、学校(幼儿园)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制度。
江宁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印发